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高校A、B区校内食堂厨房油烟提排改造工程项目,项目属性为货物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83.31万元。2022年6月7日,代理机构发布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同时发布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资料。7月12日发布成交公告。随后,未成交的A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因对答复不满意又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磋商文件多处要求不合理,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鉴于本项目采购方式错误,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审查。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磋商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问题引出
283万元的食堂厨房油烟提排改造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竞争性磋商吗?
专家点评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告诉记者,本问题涉及《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适用问题,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这里的“建设工程”只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纯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得适用招标投标法,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如新建楼房的电梯、扶梯、中央空调、门窗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如果是新建楼房的可移动设备、沙发、桌椅等,则不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不属于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不得适用《招标投标法》,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本项目定为货物项目,属于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之后的更换设备兼带伴随的设备安装,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业界专家金翔提醒,厘清两法适用问题,要判断具体工程内容:如果改造的内容涉及到建筑通风井的移位,承重墙的开洞等,可以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但需要在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设置与住建部颁发的与工程相关的资质;如果改造的内容主要还是以设备供货为主,也可以采用货物采购加伴随服务的方式,此时可以不设置与工程相关的资质,但不能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发包,只能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发包。
某高校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本项目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能直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吗?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提醒,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本项目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为283.31万元,超出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果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即财政部)申请批准。本案例中,采购人没有履行审请批准程序,擅自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属于采购方式适用错误,应当予以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